(2017)豫0928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永涛、赵国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永涛,赵国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88号申请人:马永涛,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住濮阳县。被申请人:赵国栋,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住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提取、转移,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