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187号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58847256Q。法定代表人:冯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超,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城固县,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杨元,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