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林与郭云、郭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郭云,郭俊良,韩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694号原告:郭林,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华,女,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郭云,男,195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郭俊良,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韩宏利,女,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林与被告郭云、郭俊良、韩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林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郭林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