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20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吕金龙、沈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吕金龙,沈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045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商铺101-103、109、110及办公207、401-80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702062。法定代表人:陈健松。委托代理人:刘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增生,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吕金龙,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沈美香,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吕金龙、沈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