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刑更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代荣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223号罪犯代荣明,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沂南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代荣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代荣明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荣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五次。本院认为,罪犯代荣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荣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四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雨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