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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杨,汪志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杨,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汪志望,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杨、被执行人汪志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杨、被执行人汪志望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 智书 记 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