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盛坤与欧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盛坤,欧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1501号原告:胡盛坤,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欧晓峰,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原告胡盛坤与被告欧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胡盛坤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盛坤以被告欧晓峰返还其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晓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盛坤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胡盛坤负担。审判员 林斐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浦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