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1496徐法庭与陈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法庭,陈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徐法庭,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响水县,现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陈春霞,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徐法庭与陈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0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春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法庭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2076.2元。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春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春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徐法庭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陈春霞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春霞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春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普查陈春霞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且无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车管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不动产登记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陈春霞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陈春霞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的S43-康宁定期保险,但由于该保险合同属人身保险合同,上述保险合同及其现金价值成为执行标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故因上述保险合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山区××社区调查亦未能查得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02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翰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