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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娜、朱奕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朱奕璋,荣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93号申请人王娜被申请人朱奕璋被申请人荣璐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625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王娜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朱奕璋、荣璐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宝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