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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金铎与王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铎,王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144号原告:陈金铎,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秀文,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陈金铎与被告王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金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陈金铎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