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金铎与王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铎,王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144号原告:陈金铎,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秀文,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陈金铎与被告王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金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陈金铎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