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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李国旺,谢开心,谢学友,谢学如,谢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696号。负责人余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国旺。被执行人谢开心。被执行人谢学友。被执行人谢学如。被执行人谢学平。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申请执行李国旺、谢开心、谢学友、谢学如、谢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704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9295.1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1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旺、谢开心、谢学友、谢学如、谢学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泽林支行亦不能提被执行人李国旺、谢开心、谢学友、谢学如、谢学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0704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