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俊霞与ASCC汽车改装俱乐部、李梦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霞,ASCC汽车改装俱乐部,李梦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520号原告:孙俊霞,女,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ASCC汽车改装俱乐部。被告:李梦远,男,21岁,住遂平县。原告孙俊霞诉被告ASCC汽车改装俱乐部、李梦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孙俊霞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俊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孙俊霞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