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金事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于彭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金事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事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彭,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屋等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