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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100黄剑峰与何金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峰,何金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100号申请执行人:黄剑峰,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何金旗,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剑峰与被执行人何金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金旗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水华庭42幢301室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存在抵押且为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因何金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