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安康高新区巴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小红,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异12号异议人(案外人):陕西安康高新区巴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大道2号硒源油脂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305682313G。法定代表人:XX平。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755237882Y。法定代表人朱勇,总经理。在本院执行陈小红与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安康高新区巴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小贷公司)对本院查封安康市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江公司)名下50%股权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巴公司称,1、明江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显示,其独资法人股东为陕西安康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巴公司非明江公司注册股东,法院在执行秦巴公司时不应冻结明江公司股权;2、秦巴公司的借款用途与明江公司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联,巴山小贷公司非秦巴公司借款担保人,也非偿还义务人,没有为秦巴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2014年12月,秦巴公司向巴山小贷公司借款4000万元,用于收购入股明江公司股权,借款到期后,秦巴公司无力还款,依照借款合同书面股权质押承诺于2016年5月28日,经明江公司注册股东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秦巴公司隐名持有的明江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巴山小贷公司用于偿还4000万借款本息。2016年8月26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90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了秦巴公司与巴山小贷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至此,秦巴公司不再是明江公司的股东,巴山小贷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明江公司注资2000万元,用于开工建设。安康中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以秦巴公司在明江公司拥有股权为由,冻结了明江公司50%股权,侵犯了巴山小贷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撤销安康中院(2017)陕09执2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陈小红与朱杰、秦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6)陕09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朱杰欠原告陈小红借款本金共计3509万元,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杰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小红借款本金1509万元及其利息,2017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小红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2017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陈小红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三、安康市秦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朱杰在调解协议中偿还原告陈小红借款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安康市秦巴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陈小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陕09执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由安康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秦巴公司持有的购自明江公司50%的股权。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秦巴公司、陕西省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元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以陕西安康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受让明江公司全部股权,秦巴公司、元辰公司各占明江公司50%股权,双方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双方按股份比例承担受让明江公司股权所需资金,债权债务及其责任。共同开发建设明江公司名下“明江泰子府”和“天宝康郡”房地产项目,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利润收益权。2014年11月27日,马明江、袁鑫(甲方)、陕西安康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安康市明江酒店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安康市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确定: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甲方同意以明江公司股权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将其持有的明江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显示,2015年3月26日,明江公司股东变更为陕西安康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再查明,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902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对秦巴公司与巴山小贷确认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在再审期间中止对(2016)陕090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巴山小贷公司拥有明江公司股权方能对汉滨区人民法院查封明江公司财产提出异议。现汉滨区人民法院已决定对秦巴公司与巴山小贷确认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2016)陕090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此,巴山小贷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异议人还有待汉滨区人民法院再审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陕09执异12号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祖长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