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石萍与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萍,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石萍,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樱花大道22号。诉讼代表人:李阳,该公司管理人清算专员。申请执行人石萍与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萍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1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