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再军非法买卖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57号罪犯杨再军,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10)州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再军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杨再军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2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再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军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239分;无违规记录。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再军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性质和和社会危害程度,应酌定缩减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再军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4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张家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