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顺庆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何树才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顺庆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树才,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09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何某,被告人何树才父亲,住址同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0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树才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可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何树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江人民陪审员  钟定钢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