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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9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小区华宝大厦920。法定代表人王继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徐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位各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双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集团有限公司、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的(2007)二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二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宝 生审判员 ��津生审判员 周 金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易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