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5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褚红收与宋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红收,宋万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1488号原告:褚红收,男,汉族,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国、王斐(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万标,男,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原告褚红收与被告宋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由审判员XX、张明喜、黄亚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治国、王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万标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褚红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欠货款5823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供货关系,原告曾多次给被告提供油膝,被告在每次收到货后因无法付款,就给原告出具欠条或签有名字的销货清单,从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共欠原告货款58239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被告宋万标缺席,未提交书面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原始证据,直接证明了案件事实,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供货关系,原告多次给被告提供油膝,经结算,被告宋万标于2015年5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欠油膝款叁万零肆佰肆拾(30440)元,宋万标,2015年5月3号。2015年5月30日之后被告宋万标又分七次从原告处购买油膝共欠货款20759元,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119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多次给被告提供油膝,被告宋万标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写明了欠款数额,及被告宋万标在销货清单中对所欠货款签字确认的数额,原、被告之间的交易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宋万标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在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中,对付款时间未作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在收货后即时付款。被告违反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拒不给付原告货款,对纠纷的形成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有关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万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11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被告宋万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雨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