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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贺俊玉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俊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60号罪犯贺俊玉,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俊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贺俊玉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贺俊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贺俊玉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贺俊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五次,余44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俊玉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俊玉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