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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宗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71号被执行人:宗振华,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泰安监狱。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宗振华犯盗窃罪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郁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