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宗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71号被执行人:宗振华,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泰安监狱。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宗振华犯盗窃罪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等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郁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