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昆兰与邯郸市无限美商贸有限公司、闫志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昆兰,邯郸市无限美商贸有限公司,闫志达,肖会君,孙海涛,钱慧莉,邯郸市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438号原告:马昆兰,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被告:邯郸市无限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从台区和平路321号。法定代表人:闫志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闫志达,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肖会君,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孙海涛,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钱慧莉,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邯郸市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699246900P。法定代表人:闫志达,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昆兰与被告邯郸市无限美商贸有限公司、闫志达、肖会君、孙海涛、钱慧莉、邯郸市恒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昆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昆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昆兰负担。审判员 张 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敬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