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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文涛与姚正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涛,姚正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462号原告:吴文涛,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直荣,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姚正利,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涛与被告姚正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文涛负担。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