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周成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周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4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桥北二路108号。被执行人:周成友,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周成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除扣划1475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波审判员 温 海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