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富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富粉,吴保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222民督5号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法定代表人周正,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敖贵祥,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屠丽霞,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张富粉,女,1971年2月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吴保昌,男,1968年8月1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6日以被申请人吴保昌、张富粉于2015年7月22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7.6792‰,贷款逾期的月罚息利率为11.4188‰,借款期限为壹年,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的利息16076.89元,并按合同约定月罚息利率11.5188‰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一份、被申请人身份证一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借款合同一份、借款申请书一份、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一份、张富粉欠款本息统计表一份,被申请人结婚证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保昌、张富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的利息16076.89元,并按合同约定月罚息利率11.5188‰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承担申请费86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在本支付令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