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8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谷云秀、朱桂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云秀,朱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云秀,女。被执行人:朱桂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云秀与被执行人朱桂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桂生未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8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鄂2828执4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朱桂生在鹤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的退休费人民币500.00元,直至扣齐44300元时止。申请执行人王秋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