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葛俊光与季晔、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俊光,季晔,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530号原告葛俊光,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农民。被告季晔,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农民。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帅,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农民。其他信息不详。原告葛俊光诉被告季晔、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瑞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俊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俊光自愿撤回对被告季晔、王帅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俊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