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西和县人,甘肃省某小学教师。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会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何某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折价款200元,待房贷还清后,每月支付财产折价款1400元,直至将折价款全部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进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