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秀芳与徐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芳,徐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5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郑秀芳,女,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徐婕,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秀芳与被执行人徐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的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秀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执1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