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新贞与马青山、王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贞,马青山,王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135号申请人张新贞,女,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申请人马青山,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绛县。被申请人王文燕,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受理保全申请人张新贞与被申请人马青山、王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