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亚丽、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丽,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694号申请人:王亚丽,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岳城办事处西邻。法定代表人:臧稼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丽与被告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陈景云、臧稼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名下(鲁20**菏泽市号)房产进行查封。担保人马卫国自愿以名下菏房权证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名下(鲁20**菏泽市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二、查封担保人马卫国名下菏房权证号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亚丽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