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灿与王先勇彭晓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灿,王先勇,彭晓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200号申请人刘灿,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孟君婷,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先勇,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彭晓维,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刘灿与被申请人王先勇、彭晓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先勇、彭晓维价值4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灿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