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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祥,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胡炳鑫,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祥及其辩护人胡炳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祥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辖区新团村级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黄陵新街新团村级公路路口以南200米处时,被告人王祥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告人王祥检测结果为125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告人王祥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61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经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祥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王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