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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晓冬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冬,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5380号原告:王晓冬,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晓冬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晓冬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晓冬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冬撤诉。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