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国庆,魏玉光,刘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62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曲国庆,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其它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魏玉光,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其它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刘爱秀,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国庆、魏玉光、刘爱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1118.50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6月30日)及自2009年7月1日至被告归还日的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