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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德贵与被执行人彭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贵,彭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871号原告黄德贵,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告彭岩,男,197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执行黄德贵与彭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德贵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苏 泰审判员  孙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