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13张宝华与韦桃香、蔡培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韦桃香,蔡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华。被执行人韦桃香。被执行人蔡培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华与被执行人韦桃香、蔡培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宝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恢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