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冠玉与齐团平、高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玉,齐团平,高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143号原告:李冠玉,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齐团平,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鄣市永年县。被告:高从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永年县南沿村镇北沿村。原告李冠玉诉被告齐团平、高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冠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冀D×××××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冀D×××××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