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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自贡市华龙商贸有限公司、林平与杨界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自贡市华龙商贸有限公司,林平,杨界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自贡市华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谢家坝社区汇源居4栋负1层1-1号。法定代表人:林平。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平,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界红,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再审申请人自贡市华龙商贸有限公司、林平因与被申请人杨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712号民���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华龙商贸有限公司、林平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杨界红履行了借款义务;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借条》没有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原判却判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3.原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4.被申请人杨界红有伪造证据的行为。综上,请求撤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杨界红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自贡市华龙商贸有限公司、林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我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自贡市华龙商贸有限公司、林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贡市华龙商贸有限公司、林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陈品强审判员  周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若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