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占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彪,孙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彪,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号院。被执行人孙占金,男,汉族,1967年6月24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政府家属院。刘建彪申请执行孙占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占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孙占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彪支付案件款6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45元、执行费890元。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并经查询,被执行人孙占金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扣划17900元,另将该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彪支付案件款179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45元后,其同意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等案件款冻结到位后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