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梁绍明与朱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明,朱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522号原告:梁绍明,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春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梁绍明与被告朱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梁绍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绍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绍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绍明负担。审判员 贺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