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367号原告:苏某,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某,男,1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沈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