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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2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城通业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通业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748号之一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衍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宁宁,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白城通业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通业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6元,由原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