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亓悟海与邹学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悟海,邹学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655号原告:亓悟海,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告:邹学国,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亓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靳泽坤法律条文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