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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特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继荣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罗建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继荣,罗建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特366号申请人:罗继荣,男,回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罗建安,男,回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代理人:罗仁美,男,回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罗建安的弟弟。申请人罗继荣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罗建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继荣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经成都蓉城鉴定中心鉴定为:阿尔茨默病性痴呆,不能清楚表达自已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自患病起至今已有4年以上,该病症为医学界公认的不可逆转的疾病,只能日趋严重。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罗建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罗继荣为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罗仁美称:申请人的申请属实,对申请人申请宣告罗建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意见,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罗建安,男,回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与申请人罗继荣系父子关系。2017年8月8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罗建安患有老年性痴呆,其认知功能和社会能力明显下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罗建安与妻子马崇华(2002年1月3日去世)婚后生育一子:申请人罗继荣。审理中,就申请人罗继荣申请罗建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罗继荣担任其监护人,本院征求代理人罗仁美的意见,代理人罗仁美表示同意认定罗建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表示罗继荣能够保护好被申请人罗建安的权益,同意罗继荣担任被申请人罗建安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能够认定被申请人罗建安无民事行为能力,对申请人罗继荣要求担任罗建安的监护人,各方均无异议,鉴于罗建安患病期间,罗继荣对其进行了照料,且是被申请人的儿子,对其申请担任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罗建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罗继荣为被申请人罗建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