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赵宝山、赵立志、乔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赵宝山,赵立志,乔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代表人:王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宝山,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赵立志,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乔金宝,男,1973年8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赵宝山、赵立志、乔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