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世荣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世荣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世荣,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奔滩村委会主任。2016年10月23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依法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后重新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世荣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崴、贺继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世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榆阳区小纪汗镇奔滩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冯世荣通过与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北天然气开发项目部、榆林市榆阳区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协商,为奔滩村获得协调补偿款共计174200元。款项到位后,被告人冯世荣与村会计李增义、村书记杨某荣将该协调款领出,并由被告人冯世荣保管。期间,该款项先后支付给村民马某1、马某2、张某1及白某家属共计99139元,剩余的75061元款项被被告人冯世荣利用职务之便,陆续挪用于个人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冯世荣将赃款全部退还。以上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冯世荣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世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榆阳区小纪汗镇奔滩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冯世荣通过与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北天然气开发项目部、榆林市榆阳区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协商,为奔滩村获得协调补偿款共计174200元。款项到位后,被告人冯世荣与村会计李增义、村书记杨某荣将该协调款领出,并由被告人冯世荣保管。期间,该款项先后支付给村民马某1、马某2、张某1及白某家属共计99139元,剩余的75061元款项被被告人冯世荣利用职务之便,陆续挪用于个人家庭开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冯世荣的供述,证明其于2008年至今担任榆阳区小纪汗镇奔滩村村主任。长庆油田长北项目部为了钻井工作的顺利进行,支付该村补偿金74200元,该款领出后存入其银行卡内。之后村书记杨某荣、会计李某2与其商量后,支付马某236639元补偿款。2014年因华电小纪汗煤矿修建铁道,马某1对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不满意,后协商由集体给马某16万元协调费,其拿出长北项目部剩余的37561元,又垫付了部分集体资金付了这笔款。后来经过乡政府协调,其又和中能袁大滩煤矿协商给该村10万元协调费,该笔款领出后也存入其银行卡内。之后陆续从该款中支付村民张某32000元仓储费、白某家属500元慰问费,剩余75061元其用于生活开支。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至今担任榆阳区小纪汗镇奔滩村会计。中能袁大滩煤矿给村集体10万元协调费、长北天然气项目部给74200元协调费未记入村集体账务,都打入了冯世荣个人银行账户内,由冯世荣负责保管。之后陆续支付村民马某2补偿款36639元、马某1补偿款6万元、张某12000元、白某家属慰问金500元,剩余的75061元由一直由冯世荣保管。3、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左右,有煤矿修建铁路征用其土地,其对补偿费用有意见,后经村干部冯世荣、村书记杨虎荣及驻村干部刘某1等人协调,由村集体给其补偿费6万元。4、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中能煤矿给其所在的村小组8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其因为村小组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事情产生纠纷,便多次找乡政府要求解决此事,后通过协调由村委会支付其补偿款36639元。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其要求村小组将放置在其房屋的材料取走,并支付其费用,冯世荣便给其2000元租金。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被选为榆阳区小纪汗镇奔滩村书记。2015年2月其上任后与前任书记进行财务交接手续,前任书记杨某荣有12829.6元未交回村集体账务。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榆阳区小纪汗镇政府副镇长。2014年长庆油田长北项目部征用奔滩村土地并进行补偿,村民马某2对补偿款分配有意见,经村干部冯世荣、杨某荣协调,有奔滩村给马某2支付36639.8元,其作为协调方也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由冯世荣给马某2兑付36639元。2014年因中能袁大滩煤矿征用奔滩村马某1土地,马某1对补偿款分配不满意,就阻工闹事,经其多次调解,由村集体给马某1支付6万元平息此事,村委会垫付了该笔款后,又和袁大滩煤矿协调,由袁大滩煤矿以补偿款的方式给奔滩村发放10万元协调费。8、证人乔某,4、王某,4的证言,证明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北天然气开发项目部给奔滩村74200元土地补偿款,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给奔滩村10万元补偿款,两笔款都是通过农经站将钱打入村书记或村主任银行卡上,再由村集体向受偿人员进行兑付。9、证人魏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长庆油田长北作业分公司公共关系科副科长,参与了长北项目部与奔滩村委会征地补偿事项,并通过国土资源局将补偿款74200元发放给奔滩村委会。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中能袁大滩建设项目部综合室主任,参与了与小纪汉乡奔滩村征用土地协调事项,向奔滩村村委会支付了10万元补偿款。11、榆阳区小纪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该镇奔滩村冯世荣于2008年12月至今任奔滩村村委会主任。12、榆阳区小纪汗镇人民政府账务明细、土地补偿协议书及奔滩村领取补偿款花名册、银行进账单,证明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北天然气开发项目部给奔滩村74200元土地补偿款,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给奔滩村10万元补偿款,均打入冯世荣银行账户内。13、冯世荣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冯世荣银行账户交易信息。14、记事便笺及协议、领条,证明奔滩村会计李某1对马某2领取长北天然气开发项目部补偿款36639元的记载以及马某2领取该款的事实;对冯世荣领回中能补偿款10万元,支付马某1补偿款6万元、张某12000元、白某家属500元的记载以及马某1领取6万元的事实。15、查账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对榆阳区小纪汗镇奔滩村村委会账目核算情况。16、中国石油长庆油田长北作业分公司出具的征地费用证明,证明该公司与榆阳区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签订统征合同,支付补偿款74200元。17、银行回单,证明中能袁大滩矿业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的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世荣已退还赃款75061元,并交入榆阳区小纪汗镇人民政府村级资金专户。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世荣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世荣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世荣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世荣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文慧审 判 员 罗占峰人民陪审员 朱敬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