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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立新与季学群、季学超、刘健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立新,季学群,季学超,刘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姜立新,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季学群,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季学超,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刘健伟,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立新与被执行人季学群、季学超、刘健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70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31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清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