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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成,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繁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07年3月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2月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于同年4月1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同年4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元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晚,吸毒人员谢某出资1000元,被告人方成驾驶自己的皖B×××××奇瑞轿车,和吸毒人员周某到马鞍山购买了冰毒(甲基苯丙胺),当晚方成驾车来到繁昌县繁阳镇华阳小区附近,方成容留谢某、周某、高某在其车内共同吸食了冰毒。2017年4月11日,方成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平铺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归案说明、前科劣迹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出所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谢某、周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方成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